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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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5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睿森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睿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睿森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有期徒刑8月及6月(已服社會勞動42日)確定,並於民國109年12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1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5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史萱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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