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離婚協議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037號債權人 黃亭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照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是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僅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仍難信其主張為真時,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316條可資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以其與債務人離婚後,協議應由債務人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詎債務人僅給付300,000元,尚有450,000元未給付,爰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並提出存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惟債權人所提出之存款交易明細(合計300,000元)備註欄中固分別有「兩願離婚協議費」、「協議費」之註記,惟尚無從認定該離婚協議費之金額及給付方式等。嗣本院於111年2月11日函文債權人補正債權證明文件,債權人嗣再提出其與用戶名「FatChen」之對話記錄截圖。惟查,該對話記錄內用戶名稱並非債務人姓名,即難認對話內容係債務人所發,且該對話內容中有「3000~5000/月」、「5000~8000/月」、「150個月」等分期給付之記載,而債權人並未提出期限利益喪失之釋明資料,亦無從認定本件之清償期已屆至。則債權人關於本件請求,即未盡釋明義務,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榕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