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27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惠琪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2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黃爾新 告訴被告張惠琪妨害家庭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張惠琪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依刑法第
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 劉亞鄀 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查(本院卷第57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被告 黃典評 部分,本院另行審結,在此一併指明。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蔡亦鈞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251號起訴書
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