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 山口照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信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