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3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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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32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洪育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玖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捌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肆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