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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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古月正
古致德 胡月龍 胡月霞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春霞
朱生明 王信權 朱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7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02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