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94號聲請人 林春江 代理人 李虹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92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金機興業 │臺灣中小│107年8月21日│2,000,000元│AF0000000│││有限公司│企業銀行││││││ 林茂進 │吉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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