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3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6月,已確定在案,而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㈡聲請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5、6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10月、2年及12年,亦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至6係接續執行,無從分割,可否因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而不得減刑,仍有探究餘地。㈢聲請人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後,自93年3月5日起入監,嗣接續執行他罪至106年2月10日為期滿日,顯見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與他罪係接續執行,且合於減刑規定,應予以減刑,並就附表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同附表所示應減刑部份,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
97年度聲減字第192號裁定,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7月及1月,並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有本院上開減刑裁定附卷可查,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予以減刑,顯無理由。
㈡聲請人雖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惟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有權聲請定應執行刑者,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人並無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限,其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亦無理由。且按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者,始得合併處罰,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規定,而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均在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後所犯,亦不符確定判決前犯數罪而得併合處罰之規定,併予敘明。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遽向本院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附表:
┌──────┬─────┬─────┬─────┬─────┬─────┬─────┐│編號│1│2│3│4│5│6│├──────┼─────┼─────┼─────┼─────┼─────┼─────┤│罪名│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制條例│制條例│制條例│制條例│制條例│├──────┼─────┼─────┼─────┼─────┼─────┼─────┤│宣告刑│1年2月│2月│6月│10月│2年│12年││有期徒刑│││││││├──────┼─────┼─────┼─────┼─────┼─────┼─────┤│犯罪日期│88.10.至│88.10.至│90.1.30至│90.1.30至│90.6.至│90.6.至││年月日│89.5.30│89.5.30│90.7.16│90.7.16│90.7.16│90.7.16│├──────┼─────┼─────┼─────┼─────┼─────┼─────┤│偵查機關│臺中地檢89│臺中地檢89│彰化地檢90│彰化地檢90│彰化地檢90│彰化地檢90││案號│年度毒偵字│年度毒偵字│年度毒偵字│年度毒偵字│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第3923號│第3923號│第2847號│第2847號│4957號│495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9年度上訴│89年度上訴│90年度訴字│90年度訴字│94年度上重│94年度上重││實││字第2037號│字第2037號│第1000號│第1000號│更(二)字│更(三)字││審││││││第13號│第63號││├────┼─────┼─────┼─────┼─────┼─────┼─────┤││判決日期│89.11.28│89.11.28│90.8.30│90.8.30│94.6.21│95.3.2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9年度上訴│89年度上訴│90年度訴字│90年度訴字│94台上字第│95台上字││決││字第2037號│字第2037號│第1000號│第1000號│5669號│第3739號││├────┼─────┼─────┼─────┼─────┼─────┼─────┤││判決確定│89.12.23│89.12.23│90.10.27│90.10.27│94.10.13│95.7.1│││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8│制條例第4│││條第1項│條第2項│條第2項│條第2項│條第1項│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不合│不合││減刑條例│第3款│第3款│第3款│第3款│││├──────┼─────┼─────┼─────┼─────┼─────┼─────┤│減刑後徒刑、│7月│1月│3月│5月│不予減刑│不予減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