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字第3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字第351號聲請人 傅正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38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9月22日寄存送達901郵局;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610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6年1月12日寄存送達901郵局,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之規定,各該裁定均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於聲請狀內相對人欄列「新北市政府」,惟本件相對人應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新北市政府並非原裁定之當事人,此部分應係聲請人誤繕,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林樹埔法官江幸垠法官楊得君法官沈應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吳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