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456號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張黃鎮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自民國93年6月23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依聲請狀所附繳款明細表,債務人已繳納分期付款至第16期即94年7月23日,所餘未繳餘額新臺幣20,695元係屬第17期即94年8月23日後未繳之款項)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