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28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崔任杰上列被告等因犯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列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四)第15行所載「施以監護○年」應更正記載為「施以監護1年」。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理由欄二、(四)第15行所載「施以監護○年」應更正記載為「施以監護1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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