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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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344號債權人 劉金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凱皓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確認債權人究為「劉金澤」或「 劉錦泉 」?(因汽車
交易合約書賣方為劉金澤,與存證信函賣方劉錦泉及南投縣埔里鎮調解通知書被通知人劉錦泉不一致,並說明不一致之原因理由)㈡債權人劉金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並說明請求金額超過尾款新臺幣180,000元之原因事實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賴日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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