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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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拍字第732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宏晏 、 顏村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之相對人為何人?(依貴公司提出之謄本所載,所有權人為顏村)
二、請提出相對人顏村所有坐落高雄○○○區○○段○○段○○○○號土地及其上79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顏宏晏、顏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