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433號債權人 洪偉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范玉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
票)㈡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債務人借款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