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81號原告同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鄭翠蓮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複代理人 黃聖珮 律師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增南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上同段3648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房屋之第一層(面積1474.65平方公尺)、第六層(面積81.60平方公尺,下合稱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為原告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保存登記建物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66,855元(即高雄市○○區00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第3次拍賣之拍賣底價54,900,000元÷總面積8241.47平方公尺×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面積(81.60平方公尺+1474.65平方公尺)=10,366,8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25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70元外,尚應補繳98,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