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157號
原 告 丁○○○即丙○○之.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即丙○○之承.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理賠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
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99年6月15日上午11時10
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