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甲潢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甲潢於民國105年8月11日9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因不滿郵差 蕭凱仁 送信時鳴按喇叭,竟即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蕭凱仁頭部,致蕭凱仁受有左側肩膀挫傷、頸部挫傷、頭部未明示部位鈍傷等傷害核被告王甲潢所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蕭凱仁告訴被告王甲潢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本院卷第65頁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