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係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以民國107年10月19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070054231號函,函送不詳之人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調查後,因查無持有具殺傷力武士刀之人,而於107年10月31日簽結。又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鑑驗後,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管制刀械。則前開武士刀既屬違禁物,爰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刀械」,係指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而上開條文所稱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於查無任何犯罪事實之情形下(如查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或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等),倘案內仍扣有違禁物,應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本件係民眾 粟藍倩 於107年8月31日20時40分許,在臺中市○
區○○○街○○○號前,整理資源回收物品之際,拾獲武士刀1把後報警處理,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以107年10月19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070054231號函,函送不詳之人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再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認查無持有上開管制刀械之人,而於107年10月31日簽結等情,業經證人粟藍倩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臺中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8337號偵查卷宗(下稱他卷)第15-17頁】,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7年10月19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070054231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10月31日107年度他字第8337號簽各1紙在卷可稽(見他卷第3、41頁),復經本院核閱前揭卷宗屬實。
㈡扣案之武士刀1把,刀刃長約63公分、刀柄長約25公分、刀
刃與刀柄間連接金屬片約3公分,刀總長約91公分,刀刃單面開鋒,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管制刀械乙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7年9月14日中市警保字第1070068846號函暨檢附相關鑑驗資料共4紙(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登記表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相片4張)附卷可稽(見他卷第31-37頁),足見上揭扣案物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無訛,且該刀械業經調查後認係無主物,是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應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揭扣案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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