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88號
上訴人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賀嘉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1,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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