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324號原告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王妙鈴 被告 黃御宸
鄭宇浩
林佑杰
黃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聲明尚有欠明瞭之處,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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