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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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283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游思涵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桃園○○○○○○○○○,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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