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256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曾德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壹仟貳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一百八十天(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