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473號
債權人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彭忠衎
黃子青 (即黃其山之繼承人)
黃政隆 (即黃其山之繼承人)
黃湲茹 (即黃其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林寶珠(即黃其山之繼承人)、黃子青(即黃其山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其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政隆(即黃其山之繼承人)、黃湲茹(即黃其山之繼承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對債務人黃政隆(即黃其山之繼承人)、黃湲茹(即黃其山之繼承人)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