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進添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執聲付甲70),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進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進添前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6年8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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