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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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534號債權人 林明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杉潤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杉潤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陳杉潤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陳杉潤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8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陳杉潤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陳杉潤為何人,亦無從就其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杉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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