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淑敏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消債法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㈠108年度國稅局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㈡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07年4月8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二、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如:父母、子女等)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四、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說明目前任職於何處?每月工資為何?並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依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每月生活費用高達28,457元,顯高於收入,聲請人如何負擔每月生活費用?是否有據實陳報收入、支出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