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34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3491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龐德明(StefanoPaoloBertamini)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章育誠(法金債管部)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普晙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黃永清債務人趙家呈0000000000000000
彭筑苓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趙家呈(原名:趙承先)、彭筑苓(原名:彭淑英)之保險資料後執行,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
因債務人之住所係在桃園市,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秉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