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重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重訴字第258號原告 童秀梅 被告 童宇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以113年度補字第47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3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