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03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因案於台灣台東戒治所戒治中)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59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被告所犯本件毀損罪,其犯罪時間係96年3月20日,在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
第1項減刑規定,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
規定,減其刑期2分之1,並同時諭知其減得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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