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補字第2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
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