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 何采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2號於民國112年9月5日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岢禛附表:
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華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11000002華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11000003華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03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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