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03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030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江文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利息:
┌──┬──────┬─────────┬──────┬───────┐│本金│本金餘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500元│自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1.70%│├──┼──────┼─────────┼──────┼───────┤│002│21,814元│自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1.71%│├──┼──────┼─────────┼──────┼───────┤│003│6,704元│自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3.20%│├──┼──────┼─────────┼──────┼───────┤│004│6,000元│自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70%│├──┼──────┼─────────┼──────┼───────┤│005│39,747元│自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71%│└──┴──────┴─────────┴──────┴───────┘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