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732號債權人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務人 黃明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柒萬陸仟零肆拾捌點捌玖元,折算新臺幣為貳佰肆拾叁萬叁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前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損害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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