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4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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