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俊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俊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俊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搶奪、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案件於民國98年4月10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1月1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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