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6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所列日期犯毒品罪,經判處有期徒刑7月,已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