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8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51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捌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058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3月10日航藥鑑字第099152
3號鑑定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99年度毒偵字第415號卷第41頁);又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7月30日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1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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