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8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佳儀 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君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