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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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6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吉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菜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本件被告李吉湘因犯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12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8月17日確定,102年8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菜刀1把乃屬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吉湘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1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2年8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緩起訴處分期滿報結簽文等在卷可憑。扣案之菜刀1把乃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參警卷第5頁),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曉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張雅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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