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瑞信車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余清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福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楊麗雪┌────────────────────────────────────────────────────┐│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大聖工業有限公司土地銀行斗六分行│103年4月30日│40,960元│ANB0000000││││負責人: 張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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