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陳得旺 原告 游阿綢 送達代收人 呂惠卿 被告 林祖平 上列被告林祖平因本院審理105年度交簡字第10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得旺、游阿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呂俐雯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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