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5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53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褔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86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褔晴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神明金牌半面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褔晴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又被告前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
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因犯同類型案件而經法院判處徒刑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而提升自我控管能力,然而被告卻故意再犯相同罪質之本罪,足見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除前揭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外,被告另有多次
竊盜前科,素行不良,有前引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仍不知悔改,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殊值非難,兼衡其行竊之動機、手段、犯後態度、智識程度、患有思覺失調症(見偵卷第29頁迦樂醫療財團法人迦樂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神明金牌半面,為其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亦未發還或賠償告訴人,被告固於警詢及偵訊中時供陳所竊得之神明金牌半面已丟棄等語(見警卷第4頁、偵卷第28頁),然尚無證據足資證明,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簡易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8603號被告 陳福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福晴前曾因竊盜及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6月、5月、3月確定,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甫於民國108年7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二、詎陳福晴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110年7月14日11時許,在 楊竣清 所開設位於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之「青隆擇日館」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單獨徒手竊取該處所供奉神像上懸掛之神明金牌半面(約值新臺幣5,000元),得手後旋即騎乘其妻 陳祉縈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經警接獲報案後採集案發現場金牌底座紙張表面所遺留之指紋1枚送驗,鑑定結果與陳福晴之指紋比對相符而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楊竣清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福晴矢口否認涉有上揭犯行,辯稱:伊不承認這是竊盜,伊沒有把金牌拿走,伊只是把金牌揉一揉,沒有用什麼東西包起來,就直接丟在神壇對面的隆山藥局大門口,伊人就走了,伊沒有拿走金牌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經告訴人楊竣清指訴綦詳,復經證人陳祉縈證述明確,且有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7月28日刑紋字第1100074809號鑑定書各1份、蒐證照片7張、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21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福晴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另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同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犯罪所得,併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檢察官陳新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孟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