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小字第84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豐小字第8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柒仟柒佰捌拾玖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百分之廿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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