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3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2363號、第3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2363號、第3211號),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院接受訊問,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各1份在卷可憑,是以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甲○○前揭繳納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葉明松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