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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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茂偉工程有限公
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其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乙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若未依法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者,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查,本件聲請人雖遺失附表所載之票據,惟因其支票金額及發票日期均為空白,並非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所稱之票據,亦非得背書轉讓之證券,而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4日以97年度催字第232號裁定駁回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查明無誤,則公示催告之聲請既經駁回,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98年度除字第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茂偉工程有限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空白│空白│0000000││││司│新社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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