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205號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1430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剷除鋪設柏油路面回復原狀,並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十七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如附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所述。
(三)證據:清理垃圾費用收據影本一張。土地買賣移轉協議書影本一份。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損害賠償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