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更(三)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2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 鄭成東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 余西鈞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9年8月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第4條第1項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2人於民國99年5月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8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黃斯偉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仁崴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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