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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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0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官哲煒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3年度執聲付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官哲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官哲煒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11月(應為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8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②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8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③本院100年度聲字第5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①②③案件接續執行計7年11月之誤繕),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照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屬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業於103年12月1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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