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815號原告 何上雲 訴訟代理人 黃帝穎 律師被告 張聖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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