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18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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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18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1825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楊永茂複代理人 張文寧 被告 呂韋德
呂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呂麗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呂國禎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呂韋德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呂麗珍於繼承被繼承人呂國禎之遺產範內與被告呂韋德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游士霈【附表】┌──┬─────┬─────────────┬─────────────┐│編號│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民國)││(民國)││├──┼─────┼────────┼────┼────────┼────┤│①│935元│自97年12月15日│2.05%│自98年1月16日│0.205%││││至98年9月1日││至98年7月15日││││││├────────┼────┤│││││自98年7月16日│0.41%││││││至98年9月1日││││├────────┼────┼────────┼────┤│││自98年9月2日│5.276%│自98年9月2日│1.0552%││││至清償日││至清償日││├──┼─────┼────────┼────┼────────┼────┤│②│25,471元│自97年12月15日│2.05%│自98年1月16日│0.205%││││至98年9月1日││至98年7月15日││││││├────────┼────┤│││││自98年7月16日│0.41%││││││至98年9月1日││││├────────┼────┼────────┼────┤│││自98年9月2日│5.276%│自98年9月2日│1.0552%││││至清償日││至清償日││├──┼─────┼────────┼────┼────────┼────┤│③│30,471元│自97年12月15日│2.05%│自98年1月16日│0.205%││││至98年9月1日││至98年7月15日││││││├────────┼────┤│││││自98年7月16日│0.41%││││││至98年9月1日││││├────────┼────┼────────┼────┤│││自98年9月2日│5.276%│自98年9月2日│1.0552%││││至清償日││至清償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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